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容镇貌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统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村容镇貌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