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容镇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容镇貌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统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村容镇貌建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