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容镇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村容镇貌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全面监督。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村容镇貌规划、建设、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自治县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容镇貌工作。工作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村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镇貌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