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容镇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村容镇貌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领导与村民自治相结合、民族特色与生态特色相统一、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协调的原则。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