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堆放物料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或者未及时清除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散发广告宣传品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占用、损坏公共设施,擅自拆除公共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的。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