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由自治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