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容镇貌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对村容镇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