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容镇貌条例/第四章 村容镇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外形污损、图文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村容镇貌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设施,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及时维修、清洗、更换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