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容镇貌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村容镇貌管理责任人未履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任之一的,由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