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容镇貌条例/第四章 村容镇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残缺,有损村容镇貌的,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指导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及时清洗、粉刷和修缮。有可能产生安全风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