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容镇貌条例/第四章 村容镇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自治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经自治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公共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不得利用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禁止利用空中飞行物散发广告宣传品。禁止在机动车道散发广告宣传品。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