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建制镇镇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

在村庄内倡导村民圈养家禽家畜,保持饲养场所卫生。

经营性、规模化饲养家禽家畜的,实行饲养区与居住区分离。

饲养、屠宰家禽家畜应当避免污染村庄道路、水源和其他公共场所。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