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容镇貌条例/第四章 村容镇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村镇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粪便、污水等;(二)乱扔动物尸体、农药瓶、电池等有害垃圾;(三)在庭院围墙外堆放杂物、垃圾、粪肥;(四)在庭院围墙外搭建厕所、禽畜养殖棚;(五)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以及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张贴、涂写或者刻画。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