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村镇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粪便、污水等;

(二)乱扔动物尸体、农药瓶、电池等有害垃圾;

(三)在庭院围墙外堆放杂物、垃圾、粪肥;

(四)在庭院围墙外搭建厕所、禽畜养殖棚;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以及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