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容镇貌条例/第四章 村容镇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村容镇貌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保持责任区内容貌整洁,制止占道经营、违法搭建、乱停乱放、乱贴乱画等行为;(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粪便、污水,无渣土,无蚊蝇鼠蟑孳生地;(三)按照规定在责任区内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村容镇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