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容镇貌条例/第四章 村容镇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制度,推进民族特色村和生态文明村建设,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村容镇貌管理。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容规划,结合乡村振兴需要,组织制定本村村容管理的村规民约,组织村民开展自律管理,保持良好的村庄环境。村容镇貌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人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