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容镇貌条例/第三章 村容镇貌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公共厕所。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补助、规范标准等方式,推进城乡公厕升级改造,建立健全无害化卫生厕所长效管护机制。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