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补助、规范标准等方式,推进城乡公厕升级改造,建立健全无害化卫生厕所长效管护机制。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