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容镇貌条例/第三章 村容镇貌建设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城镇的绿化、美化建设,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场所的绿化、美化建设。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绿化、美化建设。鼓励村民在自家门前屋后栽花、种树,开展村庄绿化、美化活动。花草树木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修剪、清理垃圾杂物,保持整洁、美观。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