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容镇貌条例/第三章 村容镇貌建设第十九条有效设置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识、标语牌、报栏、电子显示屏、灯箱、画廊、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体现民族特色,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内容健康、书写规范、安全牢固、外型美观。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