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村容镇貌建设应当符合自治县城乡规划和村容镇貌规划。

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村容镇貌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村镇应当按照自治县城乡规划和村容镇貌规划开展各项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