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容镇貌条例/第二章 村容镇貌规划第十四条有效村容镇貌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村镇房屋的建筑风格;(二)公共设施的风貌特色;(三)村镇绿化的景观特色;(四)其他生产生活场所的外在风貌。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