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村容镇貌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镇房屋的建筑风格;

(二)公共设施的风貌特色;

(三)村镇绿化的景观特色;

(四)其他生产生活场所的外在风貌。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