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村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容规划编制工作。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