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村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已有村庄规划;

(三)体现本村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原生态景观;

(四)符合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以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五)注重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防止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六)从村庄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