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容镇貌条例/第二章 村容镇貌规划第十二条有效村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符合已有村庄规划;(三)体现本村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原生态景观;(四)符合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以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五)注重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防止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六)从村庄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