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容镇貌条例/第二章 村容镇貌规划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吉田镇的镇貌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镇镇貌规划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镇貌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征求自治县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