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施工作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对单位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