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除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罚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拆除,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