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