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铁路建设和运营安全第四十三条有效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列车、车站等场所公告有关铁路安全管理的规定,在列车晚点、停运时应当及时向旅客通报信息、说明情况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旅客及其他进站人员应当接受铁路车站的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铁路车站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旅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并按规定的时间进站乘车,接受查验。拒不接受查验或者超过规定时间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