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铁路线路安全第三十条有效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进行新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打井取水,钻探、采空等可能影响隧道安全的施工作业,应当事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协议,采取措施防止危及铁路安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