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铁路运输企业负责铁路运输、设备质量、铁路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和铁路职工劳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难以自行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进行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涉及铁路安全相关事项的办理渠道、流程、期限和费用标准,公示办理单位及联系方式,派员对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铁路桥梁和铁路隧道适当位置设置警示、保护等标志、标识,公示管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