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铁路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防止危及铁路桥梁安全,组织协调影响铁路安全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桥梁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铁路桥梁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海事、航道管理机构提供相关通航安全数据;海事、航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航行通告、航道通告。

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并落实跨航道铁路桥梁的安全管理机制,发现铁路桥梁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