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风景区内现有的污染企业应当依据风景区规划的规定,限期关闭迁出。

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建设防治污染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