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禁止违反风景区规划,在风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逐步迁出。

风景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破坏视线走廊和自然景观的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