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项规定,制造噪声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