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绳),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未及时清除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