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