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