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聘请文明行为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