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对于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鼓励公民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