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文明行业、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