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文明行业、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