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注册、记录评价等保障激励制度。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