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二十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或者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医疗机构、红十字会组织应当积极开展社会化救护培训,提升公民救护能力。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