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十七条有效弘扬见义勇为精神,鼓励和支持公民见义勇为。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在必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因见义勇为受到人身伤害,确有困难需要救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