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网络文明行为规范:(一)不编造或者传播暴力、淫秽、虚假信息;(二)不编造或者传播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的信息;(三)不编造或者传播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