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商业文明行为规范:(一)诚信经营,公平交易,不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消费,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二)不占用人行道等公共场地,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三)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四)不在禁止区域摆摊设点、露天烧烤;(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业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