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四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乡风文明行为规范:(一)移风易俗,摒弃陋习,抵制低俗;(二)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不相互攀比,不恶俗闹婚;(三)厚养薄葬,实施节地生态安葬、文明环保祭祀,不搞封建迷信活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乡风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