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护名胜古迹、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拍照摄像遵守相关规定;

(二)尊重历史文化,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侮辱、诋毁历史文化名人和英雄人物;

(三)爱护景区环境和设施,不随意涂抹、刻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