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一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家庭文明行为规范:(一)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辈,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二)夫妻和睦,互敬互爱,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三)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