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睦共处,互相帮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二)不高空抛物,不私接管线,不乱搭乱建,不占用公用空间、绿地,不堵塞消防通道,不堵塞他人车库、储藏室,不占用他人停车位;

(三)不在建筑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四)装修房屋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避免噪声、粉尘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