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