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第一款的规定拒不退出或者拒绝移交资料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