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将物业服务用房挪作他用的,由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