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搭建物业服务企业监管平台,探索物业服务规范模式,建设物业服务示范小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引导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